发票认识的四大误区

发布时间:2020-11-04

浏览量:

  发票开具在公司经营中很普遍,也存在一些发票风险,那么我们常见对发票认识存在四大误区,请看下面的案例。

  1、未开发票,并非可以拒付货款

  案例:赵先生因为装修房屋,在何女士开办的装饰用品店先后多次赊购各种材料,2019年1月5日,根据双方结算,赵先生为何女士立下了一张欠条,其欠货款共3.2万,一个月内付清,由于赵先生到期未付,何女士提起了诉讼。庭审中,赵先生以何女士没有开具发票,作为自己有权拒付贷款的抗辩理由。但法院判决任务赵先生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。

  2、已开发票,并非等于已付货款

  案例:邱先生在钟女士开的家电超市赊购三台空调。四个月后的2019年3月7日,钟女士凭由钟先生亲笔签名的送货单,以多次催收未果为由,起诉要求邱先生支付1.26万元货款。审理中,邱先生先辨称自己已经向钟女士付清货款,钟女士无权重复索要,理由是钟女士早已向其开具专用发票。鉴于邱先生无其他证据佐证,法院最终支持了钟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  3、持有发票,并非等于存在买卖

  案例:2019年3月,一家公司起诉一家超市支付22万元被欠货款时,提交了由超市开具的发票证明彼此存在买卖关系。而超市辨称,公司持有的发票,是其根据公司要求所代开,实际上并无买卖关系。因公司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凭证,也无法说清业务接洽、收货人、催讨货款等基本事实,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请。

  4、索要发票并非可以诉请法院

  案例:一家公司从生产厂家购买价值30余万元的机器设备并付清全部货款后,多次要求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可生产厂家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办理。无奈之下,公司于2019年3月提起了诉讼,请求法院责令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出乎公司意料的是,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

  对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、顺序又或者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。所以这个案例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,应当到税务部门寻求行政解决办法。而不是去法院。

  以上内容由专注公司注册、代理记账的小管家财务分享,希望大家不要踩雷哦!

  PS:办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准备什么资料? 具体详情可以点击咨询按钮问我哦~~~


上一个: 甲供工程和清包工的区别

下一个: 法人、法人代表、法定代表人这三个“人”的关系

相关动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