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、法人向公司借款税务风险

发布时间:2020-02-28

浏览量:

  有些公司法人或股东会向公司借款,用于自己个人开支;而且还说公司反正是我的,我想借就借,有什么关系呢?其实这种情况,税务上存在着重大风险。

  《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3〕158号)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。

  案例:某公司2010年初借款给其股东张某100万元、洪某100万元,共计200万元。2011年5月,三位股东归还了借款。2013年税务局查出该公司该笔借款,该笔借款没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,要求企业补交40万个人所得税。其依据为(财税〔2003〕158号)文件。

  在实际工作中,法人或股东确实需要向公司借款且不是用于公司经营。需要注意(财税〔2003〕158号)文件中的关键词“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”,那么当年年度结束之前需将借款归还到公司。


上一个: 是办个体营业执照交的税少、还是办公司营业执照交的税少

下一个:

相关动态